
職權範圍
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是就與教師及校長(以下統稱「教學專業團隊」)在職業生涯不同階段的專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見。委員會亦提供平台,以促進教師及校長與學校管理層、教育團體和組織內不同持份者的專業交流、協作及聯繫。
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
(一) | 就下列事項向政府提供意見: | |
(i) | 策劃職前師資培訓課程及相關的意見收集事宜; | |
(ii) | 策劃、推行及評估因應現時和預期的需求及教育界和社會大眾的期望而為教學專業團隊提供的專業發展課程; | |
(iii) | 教學專業團隊須具備的專業能力和資歷(包括在香港以外獲得的專業能力和資歷); | |
(iv) | 根據不斷轉變的社會需要及期望、全球教育發展趨勢和相關研究及評估結果,制訂策略,以提升教學專業團隊在職業生涯不同階段的質素; | |
(v) | 制訂方針和策略,以提高教學專業團隊的社會地位、吸引和挽留優秀人才,及讓教學專業團隊維持健康的人事更替; | |
(vi) | 如何鼓勵及推動具成效的專業培訓及發展;及 | |
(vii) | 政府就教學專業團隊的發展提出的其他相關事宜; | |
(二) | 根據與教育局商定的框架進行下列各項工作,以履行上文(一)項所述的職責: | |
(i) | 委託其他機構及/或自行進行教育研究及評估研究,以協助當局為教學專業團隊制訂發展政策及措施; | |
(ii) | 委託其他機構及/或自行舉辦培訓課程,以促進教學專業團隊的發展;及 | |
(iii) | 與各持份者、本地及國際教育團體和組織就教學專業團隊的發展事宜進行合作和專業交流;及 | |
(三) | 提供平台,以促進教師及校長與學校管理層、教育團體和組織內不同持份者的專業交流、協作及聯繫。 |